刘宾律师亲办案例
仲裁赢,一审输,二审又赢回来了
来源:刘宾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12-17
浏览量:679

民事上诉状


上诉人(一审被告)尹*,男,1982619日出生,汉族,住广州市XX区XX路

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)广州市*商务服务有限公司,住所地:广州市X区X路

法定代表人:韩*。

上诉请求:
1、依法撤销(2012)穗越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;
2、依法改判或者发回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;
3、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:

上诉人不服越秀区人民法院(2012)穗越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,现提起上诉,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:

1.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。
一审法官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上诉人是错误的。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上诉人。被上诉人只是叫了些所谓的证人作了些所谓的证言,说未签订劳动合同责在上诉人,这些证言是万不可取的。此外,被上诉人提供的2011710日的会议记录并没有上诉人的签名,这样是不能说明上诉人参加了那次会议的。所以说,一审法官认定事实错误。

2.一审法官认定事实没有实事求是,注重证据,而是运用了简单推理的方法,是类推臆断的,是错误的。

公司每周例会是周六或周日,员工忘记签名是具体几月几号,还有忘记谁有没有出席相关会议了,这是很正常的事情的。法官由此认定上诉人说话相互矛盾而不予采信,认为原告在开会签名事上撒了谎,转而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就在上诉人,这是类推的,是错上加错的。

3.法官适用法律错误。

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6条规定: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,并与劳动者实订书面劳动合同;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,并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。从这一点可以看出,在用工满1个月至不满1年期间,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可以终止用工,但在终止用工的同时必须支付双倍的工资和终止用工的经济补偿。因此,即便劳动者拒不签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出台,个中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,就是旨在保护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的,一旦不签订劳动合同,企业就应终止用工,否则就要给双倍工资。因为时下很多企业是不愿意和员工签合同,或者逼迫员工放弃签合同的。

所以,特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,望切实维护打工一族的合法权益为盼。谢谢!


此致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上诉人尹*

2012521

本案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2)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X号已经判决上诉人胜诉,被上诉人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。此工资在本律师主持下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执行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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